113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顯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
反訴對其不利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4,373元【計算式:請求1,344萬1,762元-判准643萬7,389元=700萬4,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275元;就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0萬2,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