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5號
吳芷寧律師
即本訴原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靖中
陳映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9萬3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