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盛展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展琳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明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永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等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5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萬8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