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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盛展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展琳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頂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明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億而富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永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