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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7號
原      告  龎嘉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加有限公司、呂詩晴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1萬9,320元,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萬9,32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008元。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溢繳792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