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87號
原 告 龎嘉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加有限公司、呂詩晴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
予以退還。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91萬9,320元,
暨自
起訴狀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萬9,32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008元。
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溢繳792元,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
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