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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      告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峰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