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 告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