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金城(即康城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訴訟
代理權部分採審級代理原則,上訴人上訴後如要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一併提出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