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萬6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