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萬友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萬5669元及自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判決
駁回其訴,
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98萬5669元及
上開利息。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經核即為398萬56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7萬2274元,然
迄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