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占元玉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一森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3,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