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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0號
原      告  一昌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致廷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律師
            陳君薇律師
            林欣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