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鴻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3,981元。」,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00萬3,9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5,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