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判決判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60萬1,9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8,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