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萬2,7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26萬8,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並
按附具
繕本一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