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萬9,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