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790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
參照)。
經查,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後,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120萬0,144元(見本院卷第147頁),是
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0,144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4,790元,應再補繳867元【計算式:15,657元-14,790元=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