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祥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97,558元本息,上訴人
上訴聲明既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997,5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