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煒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萬1,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