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Verajet Vongkusolkit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本
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
可稽,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