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00號
法定
代理人 Verajet Vongkusolkit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
本件附帶上訴人依其附帶
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8,67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 32.235計算,為新臺幣27萬9768元】及新臺幣(下同)20萬1941元,共計48萬1709元(=27萬9768元+20萬194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5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