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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宇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啟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其敗訴部份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0059元(計算式:294萬0059元-160萬元=134萬0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94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