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1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追加
營業稅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並變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8萬5000元,及其中170萬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暨其餘8萬5000元自
擴張聲明暨準備狀(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本院卷第82頁、第89至91頁)。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變更為17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443元,扣除已繳納1萬7830元,尚應補繳4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