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快而好預防科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16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萬6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6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