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兼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豐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萬8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6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