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建字第6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