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前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存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