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亞緹絲傢飾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卿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903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58,9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2,814,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已繳納18,226元,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