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奕嘉 送達址:臺北北門○○○000○○○
被 告 宣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