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原      告  黃奕嘉    送達址:臺北北門○○○000○○○
被      告  宣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養 
被      告  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