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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廣展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