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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4號
原 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
律師
被 告
廣展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
清算人
黃柏琪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