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泓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賴怡馨律師
汪自強律師
吳禹萳律師
林正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請求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474,920元,加計原告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4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計7,7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82,696元(計算式:2,474,920元+7,776元=2,482,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