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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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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03號
抗告  人  林建全  
代  理  人  黃柏炫律師
再抗告  人  辜曼蓉  
            蘇芸   

共      同
代  理  人  龔新傑律師
            林祐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相對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0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再抗告者亦同。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對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0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500元,前揭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1500元抗告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余沛潔
 
                法 官 曾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