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19號
原 告 鄭福堂
被 告 金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案號: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
聲請人主張其被繼承人鄭明立受僱於相對人擔任社區安管員,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班值勤中因身體不
適、突腦溢血昏
厥,經逕送至三軍總醫院急救,
仍於112年6月21日死亡
,受有職業災害,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給付退休金等訴訟(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在案,並據其提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對人和解書等件在卷為憑,
核屬前開
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