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30號
徐明瑛
呂勤偉
許佑丞
洪怡芬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柏銓等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