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45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22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20號),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受有通勤職業災害事故,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差額等節,
業據提出
起訴狀、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以為釋明,
堪認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復核其起訴狀
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
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