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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陳鼎勳 
代  理  人  詹傑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