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48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0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0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
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