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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孫麗蘭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件       
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伊伶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