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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林瑞甄 
代  理  人  洪嘉呈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203號受理在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仍待調查認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