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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翁雅芳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0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