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91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113年度勞簡字第108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專用
委任狀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
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