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鍾湘玄
相 對 人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經濟狀況不佳
等情,業經聲請人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
經形式審查後亦難認顯無理由,是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