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添勝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對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
聲明異議(即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惟聲請人前開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