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
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抗告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云云。
惟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