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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抗告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事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