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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陳竑宇 
相  對  人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通過且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釋明,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