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陳竑宇
相 對 人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16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
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通過且准予法律扶助在案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釋明,
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