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智字第12號
原 告 愛樂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弘成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間於民國111年5月20日簽立代
理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第21條約定:本合約所產生之各項訴訟、爭議等糾紛事項,均以本院無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卷第27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又按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70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何之玫,
嗣於113年12月4日變更為賴治榮並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為原告Elecome品牌保健食品總代理商,被告年度最低訂貨額度,第一年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不足金額需補足,被告剩餘不足訂貨金額為154萬4,185元;另約定被告需支付10萬元品牌授權金;又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促銷品與試用品價值50萬2,990元,假意代理以獲取原告商業經營等資訊,並搶先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造成原告莫大損失。
爰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16條請求被告給付214萬7,175元(計算式:154萬4,185+10萬+50萬2,990=214萬7,175),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萬7,175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另案違反著作權法刑事告訴,又另
重複起訴不斷對被告進行訴追,有濫訴之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未舉證實際上確受有何損害,且原告之市佔率、品牌知名度、公眾熟知度均甚低,可見原告並未受有如其
所稱之損害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按乙方(即被告)年度最低訂貨額度,第一年200萬元,之後逐年調整,不足金額需補足,系爭合約第3條(卷第21頁)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已訂貨付款金額為45萬5,815元之情,
業據提出銷售明細表(卷第165-181頁)為憑,復為被告無爭執,
堪認被告剩餘不足訂貨金額為154萬4,185元(計算式:200萬-45萬5,815=154萬4,185)。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3條請求被告給付154萬4,185元部分,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Elecome網站15萬元,交付網站、管理
人權限及網站合約後,一週內付清。如無須網站,需支付10萬元品牌授權金,系爭合約第16條(卷第27頁)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
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
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
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裁判意旨
參照)。原告主張被告
迄未依兩造間系爭合約第16條約定支付10萬元品牌授權金,業據提出被告無爭執之系爭合約為憑,
堪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部分,亦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告僅答辯稱否認侵害商標權,原告未舉證實際所受損害
云云,足見被告顯未就其是否支付品牌授權金提出確實證明方法,而僅以空言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㈢另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贊助之試用品與促銷品價值50萬2,990元,此部分是請求買賣價金云云。查原告交付被告之試用品與促銷品價值50萬2,990元,固據提出試用品與促銷品明細表(卷第185-187頁)
可參,
惟原告既主張交付該等試用品與促銷品係基於「贊助」,衡諸其意應屬給予物質上之資助,則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返還該價值云云,已難採憑。況原告主張此部分依買賣價金為請求(卷第152頁),惟依系爭合約第3條原告就被告不足200萬元之年度最低訂貨額度部分既已依約請求被告補足金額,已如前述,則原告再就此請求買賣價金,亦生重複請求疑義。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試用品與促銷品價值50萬2,990元部分,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第3條、第16條請求被告給付共(計算式:154萬4,185+10萬=164萬4,185)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