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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何志欣即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之代理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四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理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於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十冊、第六頁、第二八四號)。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提請味全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三十五屆第十六次會議,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四條、第七條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件:財團法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