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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賴秀如即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章程第10條、第16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第9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0條、第1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相對人第9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及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修訂草案對照表、文化部113年10月17日文影字第113302796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