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正道即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第3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
暨組織章程第4條第3款,
爰依
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
二、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
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
參照)。
三、
經查,
相對人財團法人華藏淨宗弘化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2月1日經第3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第3款「推展佛陀教育,提供獎助學金,以獎勵培育講經弘法人才。」為「推展佛陀教育,提供獎助學金,以獎勵培育講經弘法人才。並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5樓設立中國佛教三藏學院(簡稱三藏佛學院)及社區學佛課程。」而增列後段內容(本院卷第13、20頁),所涉設立學院之具體地點、名稱、開設課程等事項,僅屬原訂「推廣佛陀教育」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
無涉,依
前揭說明,此部分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