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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葉信明即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上開章程內容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
 ㈠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經經濟部以69年4月26日經(六九)農一三二0七號函許可設立,並於69年5月12日完成設立登記;於112年11月20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12年11月27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12證他字第001696號,登記簿第39冊第41頁第853號)後,復於112年12月27日召開第13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報請農業部以113年1月11日農授漁字第1131400691號函備查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112年11月27日台水產字第1121200211號函所附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第13屆董事及監察人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改推派名單、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含聯席會議出席簽到簿及出席會議委託書)、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農業部函等附卷可稽,應認定。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五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其中第五條之一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移列)之條文修正部分,對該財團法人不動產購置之資金來源及金額、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及董事會職權等進行增訂,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條文修正部分,則僅係就該財團法人基本基金來源、董事遴聘及監察人推派之機關組織標註現況或修正其名稱,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且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五條之二(由現行條文第五條之一移列)之條文修正部分,亦僅有條文序位移列之情形,其內容未作任何修正,仍無庸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故聲請人前揭部分之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