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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威蘿瑪即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再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臺北市紅坊文教藝術協會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准予備查在案。又聲請人於113年5月15日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雖據提出銀行帳戶銷戶證明、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結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帳戶式)及前開簿冊經監事審查書、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等資料,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揆諸開規定,於法尚有未合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一、「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縱清算期間無財務運作事實,依法亦應製作報表)。
二、「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縱清算後無剩餘財產,依法亦應製作報表)。
三、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經監察人(監事)審查之證明文件。
四、相關結算表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提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